办理对象: 纳税人
事项性质: 审批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
办理条件: 工业类集团公司(以下称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
申报材料:
1、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
2、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
3、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
4、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
5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办理程序:
1、税务大厅窗口受理、审核;
2、审批。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每周一到周五 工作时间
办理时限: 每个纳税年度7月1日前受理 10个工作日
(小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