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各科技企业:
为了更好地汇聚和整合各类创新资源和要素,助力开发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全面实施北京市创新驱动工程,积极探索引领科技工作者服务企业创新的模式、机制和方式,开发区科协现启动2018年度企业创新簇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科技三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科协系统深化改革方案》和科协“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按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要求,搭建科技社团服务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通道,建立起各类学会、协会组织与科技企业合作发展的机制,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推动科技与经济、技术与市场更加紧密结合,发挥科协组织服务创新驱动战略和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作用。
二、主要任务
企业创新簇主要是指“企业为主体、项目为基础、专家为支撑”的协同创新联合体,其以科技社团和科技企业为主体,以服务企业创新发展和培养科技产业领军人才和领军企业为目标,把科技工作者组织起来,把产学研用等创新要素连接起来,做到短板攻坚争先突破、前沿探索争相领跑、转化创业争当先锋、普及服务争做贡献,动员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助力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建设企业创新簇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开发区重点产业发展规划,推动企业进一步协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技资源,形成协同创新的合力;
(二)围绕提升企业产学研用协同发展,在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好服务,帮助企业充实研发力量,培育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行业龙头企业;
(三)推动学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深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关键环节,服务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四)形成在全市可复制可推广的企业创新簇建设经验。
三、申报条件
2018年开发区企业创新簇申报条件为:
1. 申报企业应建立企业科协。
2. 企业原则上应为国家或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3. 企业在研发过程中遇有技术瓶颈问题亟待突破,正在或准备寻求由科协组织链接的各类学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及相关专家给予技术指导或建立研发合作关系。
4. 承担开发区20个技术创新中心任务的企业、与相关单位联合共同承担国家级和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优先考虑。
5、不接受已获批成立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的申请。
四、支持和服务
认定为开发区企业创新簇的企业,开发区科协在以下方面给予支持和服务:
1. 对创新簇建设中发生的专家服务、项目对接等相关费用采取项目支持、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经费支持;
2. 根据企业创新簇的实际需求,对接各级学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才、信息和成果等资源;
3. 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数据支撑、知识产权、投融资等相关服务;
4. 优先推荐建簇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资质和奖项。
五、申报要求
申报2018年度开发区企业创新簇的企业,请认真填写《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高科技企业建立企业创新簇申请表》(见附件1),并且提交有关佐证材料(见附件2),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及电子版,于2018年5月18日(星期五)前提交至开发区科技局。
联 系 人:李欢欢
联系电话:67880306
邮 箱:lhhbjd99@163.com
附件:
1.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高科技企业建立企业创新簇申请表
2.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度高科技企业建立企业创新簇材料清单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中国制造2025”示范区建设工作,抓好开发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建设,推动开发区制造业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现组织开展2018年度开发区“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在开发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
(二)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属于开发区重点支持或具有特色优势的行业。企业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三)企业应组织实施智能制造项目,开展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新建或改扩建,京津冀联网智能制造等。项目开始时间应在2017年1月之后,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涉及生物医药GMP认证的项目可适当延长。
(四)企业通过智能制造项目的实施,在提升生产效率、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发周期、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五)企业智能制造技术模式具有可推广复制性,在相应领域具有示范带动意义。
二、申报材料
《“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见附件);
上述申报材料需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三、工作要求
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填写申报表,项目责任单位对所报文件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请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企业发展服务局。
联系人、联系电话:
张妍 010-67889710 杨雪芹 15321158238
邮箱: 1826887478@ qq.com
地址:荣华中路15号朝林大厦801
附件:“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企业申报书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
沪府规〔201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2015〕27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四)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订。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三)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支持标准)
对重大示范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万元。其中,对需突破支持上限的全市重大功能性服务业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支持金额。
对重点项目,市级引导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区级支持)
获得市级引导资金支持的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项目企业的所在区,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1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金山区、奉贤区、崇明区三个远郊区可按照不低于与市级支持1∶0.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各区应制定区级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项目库管理)
各区应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对申报的项目评估后纳入项目库,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好跟踪管理与推进实施。
第十条(初审和转报)
各区有关部门对已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负责项目初审,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初步筛选,严格把关。市级财政资金已经安排支持的项目不予受理。
对各区初审通过的重大示范和重点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并以下主要附件:
(一)引导资金申请汇总表。
(二)每个项目的初审结论。
(三)每个项目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各区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报资料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审批程序)
对各区有关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由评审小组负责委托中介机构通过开展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综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对拟支持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并征询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对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向各区下达引导资金支持计划。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经评审小组审核同意的项目,各区有关部门与项目单位签署《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实施框架协议书》并向评审小组报备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分阶段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持计划下达后,进行首款拨付,首款原则上不超过预定支持金额的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款项。
第四章 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
引导资金支持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每季度向各区有关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场地、项目投资、实施进度、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制度、单位整体经营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
,推进项目实施等的具体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将项目执行情况、引导资金使用情况等报送评审小组。
第十四条(跟踪服务)
(一)对重大示范项目,,评审小组成员以及相关部门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与各区共同推进项目建设。对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由评审小组做好跟踪服务,积极协调推进。
(二)重点项目。。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跟踪服务,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各区有关部门作为项目验收负责部门,应按照全市项目验收管理要求,制定相关验收程序和办法,并在项目完成(竣工)后的一年内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变更)
获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各区有关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各区有关部门应将项目变更有关材料报评审小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建设性质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总投资额缩减20%及以上。
(六)其他规定的重要变更事项。
项目变化导致引导资金支持金额发生变化的,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引导资金超额支持部分。
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市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区级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川科高〔2018〕14号
各市(州)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抢抓人工智能发展的重大机遇,掌握我省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企业和专业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征集一批人工智能领域重大项目和重点平台,启动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加快我省人工智能技术攻关和深度应用,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类别
(一)重点企业
针对我省企业开展新一代人工智能研发的基本情况,聚焦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先进产品和重点垂直场景应用,力争在智能制造装备、智能机器人、智慧机场、无人机、智能硬件产品等人工智能领域征集一批优势企业。
(二)重点平台
征集骨干企业、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产业创新联盟等建设人工智能平台情况,平台需具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重大项目
1.技术攻关项目
面向前沿性、颠覆性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理论、关键共性技术、智能软硬件技术等方向,征集水平高、有基础、有前景的项目。
2.成果转化项目
围绕新一代人工智能领域征集特征突出、技术成熟度高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成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3.产业投资项目
重点征集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领域工程化、规模化为目标的产业投资项目和园区、平台建设项目。
二、上报要求
请按要求填写新一代人工智能重点企业、重点平台、重大项目基本情况表,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18年4月25日下午17:00前将相关材料1份提交至科技厅310办公室,电子版请刻光盘1张。
联系人:科技厅高新处 林丹,028-86717630。
附件:1.新一代人工智能重点企业基本情况表
2.新一代人工智能重点平台基本情况表
3.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赣高企认发〔2018〕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赣江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认定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企业注册登记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取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江西省科技厅网站首页)上同时填报的方式。
申请认定的企业请登录以上2个网站,分别进行注册登记。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过的企业,再次登录时无需重新注册,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即可。
(三)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分为网上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两部分。
1.网上申请材料
企业必须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赣江新区管委会作为推荐单位,须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对属地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省高企认定办只接收经初审通过的企业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2.书面申请材料
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申请材料后,应在线打印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与相关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形成书面申请材料。
(四)收件和受理
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赣江新区管委会分别对属地企业申请认定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出具推荐函,并将企业书面申请材料集中报送省高企认定办。
(五)专家评审
省高企认定办受理申请材料后,根据《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六)认定报备
省高企认定办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申请材料进行综合审查(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公示公告
经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获得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由省高企认定办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江西省科技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印章)和高新技术企业牌匾,并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公告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一)2015年通过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三年资格有效期已到,今年需重新申请认定。
(二)关于申请材料的要求
1.企业所报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技术领域,须对应到《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三级目录下具体关键技术(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并在研究开发项目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2.由于系统存储空间原因,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企业须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只须扫描上传以下附件材料: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附件1)、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基础信息表、主表及其相关附表)等。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申请认定时,根据省科技厅《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充材料的通知》(赣科发高字〔2017〕21号,可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查阅)文件要求,须相应补充材料。
4.申请书须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系统打印,条形码完整,须与书面材料信息一致;所有佐证材料均须是原始件的复印件,自行打印件无效;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原件,并由中介机构加盖骑缝章;书面申请材料须有一个总目录,并按目录顺序加注页码、双面复印编制;书面申请材料必须胶装,书脊处须从上至下按顺序注明以下信息:申请年份和批次(第一批为A,第二批为B)、所属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名称、所属地区(例:2018A/生物与新医药/江西环球公司 /鹰潭市余江县)。
5.若有其他要求,省高企认定办会在“江西省科技厅”网站及时发布。
(三)已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的企业,如忘记用户名和密码或需要修改注册邮箱,请登录 “江西省科技厅”网站,搜索“密码找回”,根据“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公室关于(高企)企业用户密码找回方法”,按照提示进行操作;企业提交核心信息变更申请后,请耐心等待,省高企认定办将定期集中处理。
(四)省高企认定办从未授权或委托任何单位、。企业勿轻信社会上各种中介机构的许诺,企业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
(五)请各设区市科技局、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和赣江新区管委会对本地区企业申请认定情况进行摸底,对拟申请认定企业开展主动服务,精准帮扶,指导企业申请认定。重点加强对传统食品、健康服务、媒体传播、物流服务、传统建筑类企业的业务指导,提升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质量。
(六)省高企认定办受理每家企业书面申请材料1份。企业务必自留1份书面申请材料存档备查。
(七)时间要求
1. 企业提交网上和书面申请材料至推荐单位
第一批:4月28日-5月28日;
第二批:8月14日-9月14日。
2. 推荐单位报送企业书面申请材料、推荐意见函及“申请认定企业信息汇总表”(附件2)至省高企认定办
第一批:6月4日-6月5日;
第二批:9月20日-9月21日。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受理处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联系人:刘江 陈咏珊 雷励 李长禄
联系电话:0791-86253496 (刘江 陈咏珊)
86265355(雷励) 88863142(李长禄)
传真:0791-86253496
邮箱:jxsgqrdb@163.com
五、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技术支持
技术支持单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联系人:
邹镒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附件2:申请认定企业信息汇总表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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