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黑名单制度的健全以及联合惩戒机制日益发挥重要作用,“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大格局将加速到来。尽管对严重失信行为要予以信用惩戒,但对已接受失信惩戒的失信者进行信用修复同样不可或缺。
一是提出异议申请,认定信息有误的,行业主管部门将信用主体从信用黑名单中移除;
二是通过主动修复,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退出;
三是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信用黑名单;
四是信用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将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从信用黑名单中删除。
信用主体退出信用黑名单后,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原发布渠道发布公告,有关联合惩戒的部门应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一是征信报告中的不良记录是因为被录入的信息有误。比如“被担保”、“被贷款”,或者信息不真实。针对这种情况,当事人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去当地央行提出异议申请;如无特殊情况,15个工作日即可解决。但是“被贷款”情况可能复杂一些,需要银行核实解决,无法妥善解决的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提起上诉。
二是非恶意欠款导致的不良记录。发现问题要第一时间联系所在银行积极解决,解释导致欠款产生的原因,并及时还清欠款。情节不严重的,可让银行开具非恶意逾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