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对信息采集、对外提供的规定,个人和企业是截然不同的。
按照规定,对于个人信用信息,征集机构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未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不得提供;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提供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已公开的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等多个渠道采集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和对外提供时都不需要取得企业的同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视为企业信息。
信用档案是企业的经济身份证,就像个人的身份证一样,虽然是由身份主体持有,但某种意义上用的并不是我们本身,而是社会在使用。所以,企业信用档案不是说我需不需要,而是:
1、供销商、经销商、客户和消费者需要;
2、政府监管部门、包括行业协会和商会及社团组织需要;
3、给企业贷款的银行;包括担保公司和民间借贷人需要;
4、员工和求职应聘者需要。
既然企业的信用档案是公开的,所有人都可以在网上免费查看,毫无疑问,对企业来说首先是一种无形的约束。甚至,这让许多企业的第一感觉是畏惧和排斥。
但法律就是法律。律法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凌驾于人性之上,引导人性真善美的一面,而不是对人性的阴暗面妥协、迎合。
对于那些恐惧信息被公开被评价的企业,以及所有企业,诚信自律都是唯一正确的思路和出路。坚持诚信为本,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你会发现“信用”二字并没有那么难;你会发现它是你制胜的法宝;你会希望别人都来关注你的信用档案,而不是遮遮掩掩,逃避它。
企业的信用得到全面展示,可有效提升企业的知名度、信任度,赢得客户信赖,使企业与客户、消费者之间不因为缺乏信任度而错失合作机会和交易机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
金融机构给企业贷款前,查看企业信用档案,可以甄别优质借贷客户;贷款中,可以及时了解企业在运营中随时出现的商业风险,有预警功能;贷款后,可以公布企业信用情况,纳入社会监督;把信贷企业纳入社会征信系统,让企业牢固的树立守信意识,是解决一切信贷危机最根本的保障。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在信息高度发达的今天,花钱做广告,可以轻松的实现让众多客户“知道”,但却无法让客户快速“信任”, 信用档案是企业最好的广告,“30年前到处找生意,30年后生意来找他。”这句某世界知名企业家的话,告诉我们,企业诚信不仅能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更能为企业自身带来可观的诚信红利。
信用档案越早完善越好
从长期来看,企业信用积累更是能帮企业赢得市场,积累客户。未来的同行,想要和你竞争,肯定有很大难度,光企业信用积累就不是一天两天能积累起来的,这需要时间的,所以说企业建立信用档案越早加入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