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混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信用评级报告的概念和用途!

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05-10 14: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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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一些部门和地方下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通知》、《方案》等文件时,容易混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信用评级报告的概念和用途。客观上影响了行政管理事项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用信”工作

比方说南方有一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比较先进的地级市的财政局,2017年6月  按   、(发改财金[2013]920号)、  等上位政策“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依法要求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的规定,以C财采【2017】8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通知》,实施效果很好。但几个月后,该局以C财采【2018】1号文件下发了一个《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报告的通知》,该文偏离了上位政策规定,明确“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开具的信用报告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吿”增加了“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报吿”的文字混淆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信用评级报告的概念和用途。



       社会公共信用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专项特定信用信息的信用评级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用途。公共信用信息的考量(等级分值),与信用主体的规模大小、财富多少、行业优势、地域条件等因素无关;而银行贷款、企业发债、资质升级、择优评选等专项特定信用信息的考量(等级分值),却与信用主体的规模大小、财富多少、行业优势、技术力量、地域条件等因素有一定的关系。

第三方征信机构对社会公共信用主体征信后出具的信用记录、信用报告,是要求常态使用的准入性、资格性、一般性的信用信息,相当信用主体的信用身份证

第三方评估机构专项特定信用信息的信用评级,则只是在银行贷款、企业发债、资质升级、择优评选等专项特定事项中使用。

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评级报告,缺乏可行性,不具有实时性,也没有查询渠道。


滥用信用评级报告,不仅会加重信用主体的经济负担,还会阻碍行政管理事项的“用信”管理。笔者建议千万不要混淆信用记录、信用报告与信用评级报告的概念和用途。特别要注意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事项中,莫画蛇添足,滥用信用评级报告。(作者朱培立教授,、一级信用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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