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
日前,新版《惠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发布,即日起,把公共信用信息的分类、归集、披露、使用、监督等纳入新的规范化轨道,该办法有效期为5年。从个人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到企业欠税、拖欠工资的信息,这些“失信”信息都将被登记在册。
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按照新《办法》,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实行分类管理。其中按照信息主体分为企业信息、事业单位信息、社会组织信息和个人信息;按照信息属性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 《办法》指出,个人公共信息除了身份证、学历等基本信息外,还包括个人提示信息,如荣誉信息、专业许可和资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裁定和调解而失信的相关信息等,这意味着个人的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个人治安处罚记录、,都将被纳入个人信用档案。 影响: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此次没有发布具体时间,仅表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环境污染责任追究等信息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包括注册登记、备案、基本财物等信息,而提示信息的“信息量更大”,包括行获得表彰奖励信息,拖欠社会保险费和行政事业性费用信息,偷税、骗税、欠税、抗税信息,违法用工、拖欠员工工资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信息,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追究信息等,都将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此外,以往一些企业一旦出现问题倒闭后,该企业法人换个名字又可以一个新的面貌“东山再起”,为此,此次新《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与履职有关的信息也列入提示信息。 如对本单位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记录;正在被执行刑罚的记录;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记录等,这个个人负债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予以公布。 影响:《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公开发布期限截至终止之日起满3年;提示信息存在有效期的公开发布期限与有效期一致;不存在有效期的公开发布期限为3年,自信息主体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公共信用信息公开发布期限届满的,转为档案保存。这意味着它仍可以作为信用评级参考,但不能作为处罚依据。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记录期限外,企业的不诚信行为或在3年内影响着当事人。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要求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者抽查等。
原则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不以公开发布方式披露。单位或个人查询信息主体授权公开信息的,必须经被查询信息主体同意。有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可以通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共享公共信用信息,但不得将共享获取的信息用于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 新《办法》增加了申请异议处理的情形,企业或个人认为自身信用信息中存在错误信息,或者认为个人隐私信息被违规曝光或信息公开不当,可以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信息处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据。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信源单位)要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同部门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按照新规定,由市信用中心组织核实。信源单位对核实结果有争议的,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机构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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