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提升税法遵从度,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国税发〔2015〕32号)、《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我局按文件要求对纳税信用不良记录的纳税人进行了认定,现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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