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8月,,称其在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大学生创业贷款时,该商业银行以其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贷款业务。李某对该行工作人员的解释不予认同,认为其已经全部偿还了以前的贷款,不应当拒绝贷款申请,并认为是银行故意刁难,不支持大学生创业,。
处理过程
,立即联系该商业银行,了解相关情况。经查,李某在大学就读期间办理了助学贷款,2014年毕业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先后累计产生逾期记录15次。尽管当前贷款已经全部结清,但是已经产生了个人不良征信记录,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的贷款条件。而李某却认为自己在工作后也尽全力尽快还款,并已经一次性偿还了全部助学贷款,只是不知道应当每月按时还款,非恶意拖延,因此不应当将贷款逾期记录计入其个人信用档案中。查实相关。隋况后,,为其打印了他本人的个人征信报告,
并详细讲解了个人征信知识,又要求该商业银行就不予受理该笔贷款的原因向李某做了详细的解释与答复,最终李某表示理解和认同。
法律分析
1.《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本案中,李某的还款逾期记录是从其毕业后首个还款期产生的,尽管李某最终偿还了全部贷款及利息,但不良信用记录已经记录在案,且到其申请创业贷款时,距不良行为或者时间终止之日的时间尚未满5年,个人不良记录仍在保存期限内。
2.《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应当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本案中,商业银行不予核准李某申请的做法,是按照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的操作,不存在李某所称的故意刁难消费者。
3:“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本案中,,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受教育权。
案例启示
1.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签订借款合同时,相对于消费者,金融机构信息掌握更充分,专业能力更强,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尽量避免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醒消费者注意还款的期限、方式以及债务违约产生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并在借款合同申以醒目的文字标注,在还款日前,及时提醒消费者还款。
2.金融消费者应爱护自己的征信记录,在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切实掌握合同约定,牢记还款日期,按期偿还借款本息,以免产生不良信用记录,给自己的经济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3、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征信、贷款等金融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尤其是对在校大学生的征信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更好地了解征信知识、明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进入社会开展经济活动打下良好的信用基础。
编辑:雅各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