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及员工人数要求之解决方案(一)
沈国裕律师 2016.11.30
2016年从开年以来,对私募基金行业来讲可谓是不寻常的一个年头。
经过5月1日、8月1日两个时间节点,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大大降低,
随后入会的通知要求等对已经登记并发过产品的管理人进行规范,高密度的规范性文件发布毫无争议将二零一六年定格为私募基金行业的重量级的年份。整体而言,对于重新拿私募基金“牌照”或者老的私募管理人另设立基金管理人拿“牌照”而言,一开始咨询的碰到最多的关于高管及员工人数配置的问题。
目前按基金类型分类对不同类型的基金高管要求不一样,证券类的私募基金要求高管都必须有基金从业资格,而股权类的目前需要两位高管有证,现实中,很多中小型私募基金或者另设私募管理人“牌照”的稍大型私募基金来讲,对于有从业资格的高管及员工数量存在一个客观的瓶颈。这需要一开始有专业该领域的律师来参与筹划设置,因为目前随着协会自律的趋严,不仅严格有高管及员工数量要求,而且对整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部组织架构、岗位设置、高管从业背景、制度的具体运营的科学性、合理性有严格的要求;专业律师的介入第一时间保证后期法律意见书的论证科学性,而且专业律师(最好是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律师)在私募基金运行内部制度运行、风控保障的参与来弥补私募基金人数一定的瑕疵缺陷,是此种瓶颈下较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
小贴士作者律师简介:沈国裕律师长期致力于公司、基金、证券领域的实践和研究,具有执业律师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目前执业于瀛和律师机构-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专业领域侧重公司、基金和金融、证券。沈律师在私募基金业务具有丰富的实操经验,为多家基金管理人的规范设立、尽职调查,出具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法律意见书;还为多家基金产品设立后的投资交易、并购交易提供律师尽职调查、交易架构设计、法律文件起草与修改、谈判等服务。
另外,在新三板、创业板的改制挂牌/上市资本市场领域,沈律师在公司挂牌过程中的股改前的规范方案、股改中的流程把控、股改后的挂牌及挂牌融资中具有创新的解决方案设计思维:涉及公司治理设计、资产或股权重组/剥离,股改前私募融资、股权激励长远规划、重大债权债务调整、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规范梳理、挂牌主体重大资产(土地、房产、知识产权等)梳理、重大诉讼仲裁处理等。
此外,在银行间金融同业(标准化产品和非标产品)、票据交易纠纷、互联网金融、民间金融(非金融机构金融)领域,沈律师保持高度关注和研究,涉及票据交易及其纠纷、信托及其收益权、资管、债券交易、债权债务等金融产品交易,已经帮助多家机构和公司处理金融复杂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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